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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12/23
稅務宣導
1.「營業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112年1月15日以前,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應登記事項,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名稱。」